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01年3月1日,《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并于2016年10月21日省人大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至4月23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联 系 人:董海龙、王宁宁
联系方式:82651351、82651673
电子邮件:hljssyc@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方针和机制】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责任明确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充实乡镇畜牧兽医站专业力量,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财政、海关等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防疫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受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第七条【从业者防疫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动物饲养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并有完整的记录。
农垦北大荒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组织做好本集团内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养殖、防疫、检疫、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建立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
第九条【区域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自我评估,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通过国家评估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给予政策和农业项目优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草、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组织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强制免疫】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质量要求。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个人散养的动物,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密度和效果进行评价。对经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补充免疫。
第十四条【疫病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动物疫病净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评估。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具体净化措施,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维持动物疫病净化状态,配合动物疫病净化日常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县级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业项目上优先予以支持,对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重大动物疫病样本采集】 重大动物疫病样本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
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野生动物疫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强化野外巡查、监视,定期开展野生动物疫病采样、检测,分析研判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定期与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实验室监管】 从事有关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检测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菌(毒)种和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接收、使用、储存、保管、销毁的全链条安全管理和对外交流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实行定期会商制度,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边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 省人民政府在边境县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给予监测工作补助经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边境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外来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提供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科技、海关等部门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授权,向社会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四条【疫情认定和处置】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流行病学调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溯源调查和追踪调查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六条【防疫义务】 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单位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八条【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当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委托乡镇的官方兽医实施本辖区检疫。
官方兽医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确认并公布,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应当指派本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三十条【申报点和申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及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录入信息。
第三十一条【屠宰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根据检疫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依法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定点屠宰场所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设备,配合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再次分销的,凭分销单位盖章的该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及产品加施的检疫标志即可销售、运递。
第三十二条【检疫禁止性规定】 购买或收受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应当索要、留存检疫证明;没有有效的检疫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或收受。
第三十三条【证章标志管理】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保存、发放、使用、回收等管理工作,严禁转让、买卖、伪造或变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无害化处理规划】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辅的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落实无害化处理建设用地、税收优惠和农机购置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无害化处理义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对产生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信息平台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第三十六条【无害化处理单位责任】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来源、数量、处置方式等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并保存二年。
饲养畜禽的个人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向无害化收集处理单位报告,由无害化收集处理单位处置。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建立收集、暂存、运输、处理、产物去流向等档案并保存三年。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属地责任】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动物,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联动和财政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指定通道】 道路运输动物进入、途经本省实行指定通道制度,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指定通道,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车辆引导标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入、途经本省的动物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提供保障;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动物进入、途经本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指定通道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申报查验,经检查合格并签章、登记后放行。
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签章的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四十条【运输管理】 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动物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承运人要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抵,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四十一条【外引畜禽管理】 跨市域外引畜禽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期间,货主应当详细记录畜禽健康状况;隔离观察期满,健康的方可混群饲养。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车辆备案信息;
(四)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摄录、摘录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六)对涉嫌违法违规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可以采取临时性扣押措施,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息记录】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贮藏、运输以及开展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详细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违法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净化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十七条【社会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应急物资储备】 省人民政府制定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分级储备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标准储备应急物资,并适时更新和补充,满足高效处置新发、突发动物疫情需要。
第四十九条【动物防疫补偿】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卫生防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置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并由有关部门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补助抚恤】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因公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法律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 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动物疫控机构责任】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二】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购买或收受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购买者或收受者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收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七】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或保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八】 在运输途中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运输者(运输者是货主的除外)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九】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向输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发动物疫情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按授权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wstz/202103/t20210323_8151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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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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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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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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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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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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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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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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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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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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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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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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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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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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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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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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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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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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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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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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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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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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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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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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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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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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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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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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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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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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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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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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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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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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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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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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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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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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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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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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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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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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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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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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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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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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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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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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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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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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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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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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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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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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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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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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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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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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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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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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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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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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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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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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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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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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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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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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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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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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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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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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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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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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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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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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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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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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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