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产业破坏环境资源案频发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作者:廖安生 曾静 时间:2021-11-19

         执法内参中级调研员谢满生,全国三农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刘红江西赣州讯;随着农村惠农政策的实施和乡村振兴的推进,农民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采矿办厂而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业地等破坏环境资源案频发,应当引起重视。2018年以来,江西省宁都县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高达62件。该院分析认为,此类案件频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为了增加收入、发家致富,一些农民转变经营理念,在各种惠农政策鼓励下,大力发展种植业,在山上种植脐橙、茶叶、油茶等经济林,或积极发展养殖业,在山上建养鸡场、养猪场,以及挖矿采石、办机砖厂,而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砍伐自己或租用山上的林木,破坏植被,毁坏林地、耕地。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受传统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观念影响,对我国《森林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堪了解,对砍伐林木、挖地取土、山上建养鸡场、养猪场习以为常。忽视审批手续,错误地认为自家及租用山上的林木,自己怎么采伐都行,其中不乏樟树及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树木,自己及承包的土地,自己怎么采挖都行。 三是日常监管不力。由于种植业、养殖业及采矿办厂都为富农产业,乡村基层组织都给予鼓励和支持,于是对发展这些产业时产生的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性未能引起重视而予以放纵。且案发地多为山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巡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予以制止和依法从严处理。如该院审理的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告人曾某2007年始在山上占用公益林建鸡棚,开始仅占用林地面积3.9亩,随着规模一年年扩大,至2019年已占用林地面积为27.5亩。四是处罚相对偏轻。对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量刑,法律规定有较大的数量、面积标准要求,虽报案的多,但能立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且事发后大多涉案人能投案自首、主动交待,故此类案件进入法院审判后,总体量刑较轻,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较多,影响了刑罚的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林木和土地的保护意识。二是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农民发展各种产业进行正确指导和有效监管。三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四是要推行巡回审判,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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