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1-30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加快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范开具

  (一)统一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优化了合格证参考样式,新版样式(见附件1)主要调整如下。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是在旧版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明确是“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出承诺。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二)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三)加强承诺达标电子合格证管理。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农产品追溯一体化推进。以二维码等形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二维码标识上或四周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接下来再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

  二、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使用

  (一)加大试行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新版合格证推广试行力度,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指导其规范开具,在试行品种上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养成常态化开具习惯。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推动落实《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前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转向由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加大制度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总结提炼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和做法,开展学习交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地方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成效,展示本地典型经验和亮点成果,扩大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持续营造自觉开具、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一)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推行纳入监管服务范围,发挥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一公里”的作用。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每年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查看生产主体留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带证农产品监测和问题查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带证农产品的监管,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时,应涵盖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要依法重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对于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及时掌握试行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掌握辖区内应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和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对于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关注其是否处于常态化开具状态,如属于点状零星开具的,要推动实现批批开具。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四、相关要求

  (一)把握时间节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已于2021年11月3日起开始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2021年12月3日之前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

  (二)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和项目支持挂钩。将试行情况纳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重要内容,督促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落实试行要求。

  (三)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各地要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重点自查生产主体名录是否健全,开证主体日常监管和市场查验等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实施,确保试行工作落实到位。请各州(市)于2021年12月4日前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总结、自检自查情况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典型经验做法、亮点成效随时报送。

  联系人:邓志平、孙英杰,电话:0871-65352905,邮箱:ynnytaj@126.com。

  附件:

  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相关附件:

  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拟稿人:邓志平 审核人:杨晏模)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1/gongshigonggao_1123/381303.html?cid=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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