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作出重要贡献。目前,我国农业用种安全总体有保障,风险可管控,但仍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不够、市场环境亟待优化等突出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种业高度重视,作出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并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实施种业市场净化行动,提出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近年来,全国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涉种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打好司法组合拳,积极服务保障种业振兴。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涉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中的作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加快种业振兴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计八条,从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二)明确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意见》对涉种子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立足现有罪名,依法严惩种子套牌侵权相关犯罪。审理案件时要把握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的特点,立足刑法现有规定,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效果。实施涉种子犯罪,具有针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实施,曾因涉种子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年内曾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受雇佣或者受委托参与种子生产、繁殖的,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准确适用刑罚。五是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认定伪劣种子。对是否属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种子,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三)明确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涉种子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同时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梳理问题、通报情况,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共同推动种业健康发展。《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和推动种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202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涉种子刑事审判能力水平,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要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立足现有罪名,依法严惩种子套牌侵权相关犯罪。假冒品种权以及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等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把握这一特点,立足刑法现有规定,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
五、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效果。实施涉种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针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实施的,曾因涉种子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年内曾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受雇佣或者受委托参与种子生产、繁殖的,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准确适用刑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认定伪劣种子。对是否属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种子,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八、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涉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伪劣种子的认定,涉案物品的保管、移送和处理,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综合治理。对涉种子刑事审判中发现的监管问题、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应当发送司法建议,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源头治理,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积极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nyfzxc/202203/t20220311_58576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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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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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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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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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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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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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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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