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5-18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滁农(农药)罚[2022]5号

  赵某某销售假农药案

  赵某某

  92341103MA2RUQ9E15

  赵某某

  当事人销售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2月21日,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从店内发现有天津博克百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阔爆牌2甲·双氟共计47瓶,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160066。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160066的有效期为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农药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17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当事人所销售的此批农药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生产的,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农药。当事人承认一共进了60瓶,每瓶进货价为4元,截止到2022年2月21日,以每瓶5元的单价共售出13瓶,违法所得共65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这47瓶农药进行了证据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假农药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2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假农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赵某某销售假农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三款、第五十五之规定,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农药按销售假农药处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据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第二条: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农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涉案假农药(天津博克百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阔爆牌2甲·双氟)47瓶;

  2、没收违法所得65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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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261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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