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5-18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桐农(种子)罚〔2022〕25号

  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案

  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

  91340881779089****

  姚某某

  2022年2月25日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农资经营市场时,在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吕亭分公司发现正在经营的金来318玉米种子,该种子袋装标识上在“适宜种植区域”栏内标注“安徽省淮河以北”,未包含桐城区域,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吕亭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将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金来318玉米种子,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经询问得知,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吕亭分公司经营的金来318种子是从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对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吕亭分公司在经营的金来318种子9袋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月25日下午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调查了解金来318种子情况,经询问,姚成萍承认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吕亭分公司正在经营的金来318种子是她供货的,经调查,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总共从安庆购进了两大袋(20小袋/大袋)金来318种子,案发时已退回上一级经销商30袋,实际销售10袋(4100粒/袋)。现场检查了桐城市宏民种业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仓库,未发现金来318玉米种子及其它不合法农业生产资料。

  1.没收全部违法收入48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清单上9袋半金来318种子。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中华认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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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260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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