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员级)、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中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副高级)、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
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农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农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农业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农业农村领域内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土壤肥料、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等专业。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申报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农业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农业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二)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件以上。
2.参与编制(修订)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推广应用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参与完成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与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1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70%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累计300台(套)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6.参与完成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案率达100%;或参与完成农机具的安全检验1000台(套)以上;或参与完成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10项以上。
7.参与完成农业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时达400小时以上,教学满意率达80%以上;或参与指导农民及农村实用人才使用新技术、新成果200人次以上;或参与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1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200人次以上。
8.参与省(部)级示范样板或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参与完成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渔业与渔政等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且省级评审优秀案件1件以上。
10.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1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1项以上。
11.参与引进、研究和推广新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等检验检测方法,在本区域内得到一定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参与完成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参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检疫率、抽样检测率达100%。
12.参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规范及时报送疫情报告;或参与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鉴别,提出防治措施并被采用。
13.参与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参与制定灾害防控技术方案或灾害灾情的调查、监测、预报、报告等。
14.参与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新品种试验示范,参与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及资源库(圃、场、区)建设等。
15.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州(市)级以上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50户以上。
16.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3.参与编写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或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作业指导书等专业书籍1部以上,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4.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撰写等1篇以上。
5.县以下人员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三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其中,省级单位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5中的一项以上,州(市)级单位从事科研、推广工作的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6中的一项以上: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本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本级以上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州(市)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5)1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5)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5)2件以上。
4.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6.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2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2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85%以上),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累计1500台(套)以上,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7.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8.主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处理,结案率达100%;或主持完成农机具安全检验2000台(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15项以上。
9.主持完成农业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时达800小时以上,教学满意率达90%以上;或指导农民及农村实用人才使用新技术、新成果500人次以上;或完成农业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或等级评价1000人以上;或主持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500人以上。
10.主持完成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渔业与渔政等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且省级评审优秀案件3件以上。
11.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3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2项以上。
12.主持引进、研究和推广新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等检验检测方法,在本区域内得到广泛应用,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主持完成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检疫率、抽样检测率达100%。
13.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开展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制定本级以上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成效显著。
14.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指导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新品种试验示范,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开发利用及资源库(圃、场、区)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15.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省级以上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80户以上。
16.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突出,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著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2.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主持编撰并公开出版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等1部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引用或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并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引用或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或已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6.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四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业务和技术骨干。
(二)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其中,省级单位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2中的一项以上,州(市)级单位从事科研、推广工作的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1至3中的一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省级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省级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州(市)级重要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州(市)级农业农村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县(市、区)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县级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工程、计划、项目等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3.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或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3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4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4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95%以上,农机化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农业类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
5.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国家级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7.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6项以上或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3项以上。
8.在农业技术领域成就突出,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多次引用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4.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3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5.主持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或已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4篇以上。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专业能力素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骨干。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相当奖励一等奖或先进个人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指导实施或主持完成州(市)级以上重要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州(市)级以上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要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县级农业农村技术推广工程、计划、项目等3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
4.参与并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参与研发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或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3项以上,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4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4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95%以上,农机化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指导、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获得国家级示范称号,农民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7.参与、指导申报主体完成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6个以上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农业方面表彰奖励、创建示范活动认定3项以上。
8.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成就突出,或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业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服务、农业农村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奖励,乡(镇)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获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四)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且研究成果被多次引用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4.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3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5.主持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农业技术推广规划等或已被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3篇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农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合作奖或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1项以上。
2.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或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人员。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出具有重要生产和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等,得到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其他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与上述条件相当的优秀人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排名前10)1项以上,或一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并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合作奖(排名前5)、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人员。
3.主持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推广项目或其他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验收。
4.主持研发出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其他突破性原创成果或作出重大突出贡献,与上述条件相当的杰出人才。
第十七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十八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二十一条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农业技术系列内,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农业资源环境、土壤肥料、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间专业的变更可不转评,此外均须转评,转评后符合条件方能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原已取得农业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分别直接申报本专业正高级农艺师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职称资格。其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履职年限分别视同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履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1.农学专业。包括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监督管理,农业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农业、农民教育培训(含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高素质农民培养等),农业信息服务等。
2.园艺专业。包括果树、蔬菜、茶叶、咖啡、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以及其他特色经济作物的品种选育和技术推广应用等。
3.植物保护专业。包括植物保护,植物病理,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鉴别、预测预报与防治,农药与农药器械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农药监督管理、质量检验和残留检测等。
4.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养殖与增殖、苗种繁育、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加工与运输,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水产研究与开发,水产生产,水产监测与管理,水产技术推广及资源与环境保护,水质与环境监测,水生生态养护等。
5.农业资源环境专业。包括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及治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设施农业,农业环境监测,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等。
6.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评价,农田建设,土壤改良,耕地保护与质量监测,节水农业,作物营养与施肥,肥料管理与质量监测,土壤分析测试,农业微生物技术应用等。
7.农业机械化专业。包括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与管理,农机具研发,农机教育培训,农机鉴定、安全监理、检测维修和监督管理等。
8.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专业。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
9.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运行、管理、指导与服务等。
10.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和其他动物的饲养管理技术与品种改良,动物科学与技术,动物科学(生产),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特种动物(不含野生动物)养殖,草业科学,草地生态建设,饲草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质量监督检验,牧草种质及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11.兽医专业。包括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治疗,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饲料管理与监察,畜产品质量检验,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动物生物技术,动物医学检验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检疫与食品检验,动物养殖与疾病防治,基础兽医学,临床兽医学,预防兽医学,兽医公共卫生,兽医医药,实验动物养殖,兽药生产与营销,宠物医学,宠物临床诊疗技术,中兽医,中兽医诊断与治疗,中兽药研制、开发、加工、检验等。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五)本《标准条件》中“主持”是指担任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本《标准条件》中“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人”“主要编写者”“主要撰稿人”是指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的次级子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在工程、计划、项目、课题等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技术骨干人员。
(七)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中的农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标准条件》县以下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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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zuixinwenjian_0722/388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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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配发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配套办公用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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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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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执法内参》编辑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全国三农法制中心、土地调研网、《三农调研》编辑部、三农法制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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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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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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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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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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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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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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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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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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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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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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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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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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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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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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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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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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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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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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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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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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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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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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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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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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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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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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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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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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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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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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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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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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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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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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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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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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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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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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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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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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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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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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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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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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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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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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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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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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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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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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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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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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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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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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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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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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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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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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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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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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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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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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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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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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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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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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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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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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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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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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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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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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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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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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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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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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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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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