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1: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1-13

  典型案例

  2022年3月28日,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和石棉县农业农村局组成市县农资打假联合检查组,到石棉县美罗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在石棉县美罗镇个体工商户朱某经营的农资门店内依法亮证后对该门店内的农资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农资店正在销售的“总氮≥28%复合氮素”肥料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朱某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农资经营者停止销售该肥料。

  石棉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经营店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证实,该农资经营门店以盈利为目的,购入“总氮≥28%复合氮素”肥料70包,货值7000元,但未进行销售。朱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石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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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评析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由此可见,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肥料属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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