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66:村委会无权强制拆除房屋,只有人民法院有强拆的权力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3-01

  房屋关系到百姓的重大财产利益,关系到百姓的居住安宁,是生活的基本保障。所以对强制拆除房屋,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少项目啊,以村民自治腾退的方式实施。村委会张贴一张帮助腾退公告,然后就强制拆除了村民的房屋。这种拆迁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从法律法规看。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两个是拆迁中最根本的法律规定。这里面均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要想拆除滞留户的房屋,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或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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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区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生效后拒不搬迁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这条规定也确立了只有人民法院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为。旧城改造等项目中啊,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单方采取强制拆除属于违法。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村委会通过帮拆的方式强制拆除村民房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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