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大”司法品牌打造:人民最大(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23
 
司法服务紧跟着司法需求走
  访谈对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
  法周刊:2016年初,您率先提出在浙江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的设想,请问“三大机制”的初衷是什么?
  陈国猛:人民法院为人民,这不是一句空话,要用我们的实际工作来加以切实体现。“三大机制”建设是浙江法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落实浙江省委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大举措。我们积极构建一个除庭审环节之外的、涵盖所有司法服务功能的体系,通过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加强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保障,加大诉前和审前的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产品,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度。
  法周刊: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胜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浙江法院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有何现实意义?
  陈国猛:浙江高院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是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宗旨,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全力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的坚强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之需。建立“大立案”机制,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立案水平,既要防止“立案难”回潮,打通解决“立案难”的最后一公里,把立案服务真正延伸到老百姓的家门口,又要把大量违法滥诉、虚假诉讼挡在法院门外。
  二是提升司法为民水平之要。从总体上看,虽然浙江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较好,但与群众、律师及法官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尤其是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窗口的诉讼服务中心,仍存在诸多问题。建立“大服务”机制,就是聚焦上述短板,力求按照便利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的要求,为群众诉讼、律师办案、法官工作和审判管理提供更好、更周到的服务。
  三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之策。建立“大调解”机制,一方面要从诉前化解和立案调解两方面着手,争取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和审前,在源头上减少进入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将一部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暂时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安排到立案调解岗位,既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同时有助于顺利推进员额制改革。
  四是促进现代社会治理之径。将依法审判和多元化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作用,让更多纠纷在诉讼程序外或开庭审理前得到有效化解,才是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正确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效能最大化的有力措施。
  法周刊:现在已是7月,离年底初步建成“三大机制”的时间只剩不到半年。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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