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落实严防严管严惩 遏制环境违法行为(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24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2016年《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修订、修改并颁布实施。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新要求,《条例》也进行了修改。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较原《条例》有很多创新,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显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修改符合国务院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思路,抓住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几个关键环节;通过源头预防、过程监管、违法严惩等措施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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