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30:生产不合格的生鲜乳或乳制品,将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8-16

生产不合格的生鲜乳或者乳制品,可能严重损害人身健康,因此对于此等行为法律一概严厉惩罚。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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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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