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32:什么情形下会丧失绿色标志使用权?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8-18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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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1)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2)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3)年度检查不合格的;(4)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5)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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