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99: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3-12-07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符合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其中本法第14条和第15条分别规定了成员资格条件和成员组成要求,具体如下:第14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1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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