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假方面,农民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2-28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假权利,主要包括:

(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病假。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此外,农民工还享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和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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