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4-06-06

  时效:有效

  

  苏农规〔2023〕13号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印发

  二、废止《关于印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印发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农规〔2023〕13号).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2/1/art_51439_11110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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