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村集体无权或变相剥夺村民的集体成员权益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7-02

在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形式,其积极作用不容忽视。然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村集体在实施村民自治时同样不得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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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显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会议中通过民主决议限制了部分成员的权益,例如以投票方式单方面解除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以村民决议解除外嫁女的宅基地房产继承权。甚至有少数人利用村民会议的形式,对某些成员进行不公正的限制或排斥。人为造成成员权利的不平等。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为您解读。

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是村民会议决议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无权剥夺村民应当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否则,即使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决议,亦因违反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而应为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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