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9-04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2.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3.统筹协调本市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重点;研究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综合协调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衔接专项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改革,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负责自贸试验区总体工作协调推进;指导推进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4.拟订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性资金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组织编制市级建设财力和政府性建设基金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需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核)的投资项目;审批市级建设财力等政府性资金项目;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协调推进实施«招标投标法»。

5.综合分析本市全社会资金形势,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对全社会资金及相关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协调指导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订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统筹本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本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金融风险防范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债券发行的转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牵头协调推进本市创业投资的发展;参与研究本市财税政策。

6.负责本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监测预测本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的建议;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本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本市价格公共服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7.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负责拟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协调推进有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8.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出本市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体制、机制和重大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跨地区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综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事项,推进有关重大项目建设

9.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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