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尽快立法制性侵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31
 
    近日,上海闵行区检察院牵头,会同区综治办、公安、法院、教育、民政、文广、体育、卫计等九机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闵行做法”)向媒体公布。今后,曾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在上海闵行区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行业。据称,这在全国尚属首例。(8月25日澎湃新闻)。
    对“性侵违法犯罪人”(以下简称“性侵者”)采取就业限制措施,令其不得从事同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这等于在性侵者与未成年人之间划出了一条重要的隔离带,极大地强化了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该措施等于永久性剥夺性侵者从事某些行业的权利,同刑法对某些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具有等效的强制力度,却没有国家刑事立法的支撑,因而在合法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先谈谈禁止性侵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行业的合理性。
    一是“闵行做法”所界定的“性侵者”范围大致合理。这个范围包括实施了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他们是最为严重的几类性侵者,这几类性侵者的性侵心理比较顽固,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心理定势,再犯几率很大,这是对其可以采取从业禁止之隔离措施的心理学基础。
    不过,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非儿童人员的犯罪)未纳入其内,似不合理,因为这种犯罪者的心理定势同样顽固不化,其中相当部分还针对非儿童的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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