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明确 村干部再大 也逃不出法网恢恢!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9-19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那些在村里管天管地的村干部自然也就包含在其中,面对以下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朋友们无需再忍气吞声!

1.贪污集体资产: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或低价转让村集体资源,中饱私囊。

2.违规补贴分配:在扶贫救济、农业补贴等领域搞“人情分配”,损害公平原则。

3.强制摊派任务:无视村民意愿,强行推行不合理收费或劳务任务,加重村民负担。

4.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便利,在宅基地审批、项目承包等环节索贿受贿,破坏市场秩序。

5.欺压百姓:对待村民态度恶劣,甚至暴力威胁,严重损害村民人身安全。

当村干部的行为跨越了法律的红线,肆意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时,我们不仅有责任,更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向纪委监委坚决投诉举报。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捍卫,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让每一份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光芒照耀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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