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11-19

农民想要踏踏实实种地,确保村里的土地稳定是关键。今天,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就来给朋友们分享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这个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第四条

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在我国,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不管是谁去承包土地,获得的都只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了这个权利,农民可以在这片土地上耕种,收获劳动成果;也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取收益。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从始至终都得归村集体。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土地的公有制性质,避免了新一轮“地主”的诞生。

2.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买卖非常容易导致土地兼并,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谁敢买卖承包地,谁就是在太岁头上动土,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有了这两点规定做底线,农民朋友们就可以在承包地上安心种植农作物、发展农业产业,不用再担心土地被随意买卖而失去生活保障了。以上内容,由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的舆情处理师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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