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12-18

家里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了,女儿明明还在户里,属于村集体成员,却被哥哥以外嫁女为由,剥夺了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法律上可不存在这样的规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在这里可以明确告诉广大农民朋友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村里土地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且,农户内家庭成员可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对于这点,小政举个例子大家就更清楚了。

老王、老王媳妇、儿子、女儿一家四口,以户为单位承包了村里的土地。此时,他们四位都可以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假设老王家承包了几亩地种果树。在决定种啥品种的果树时,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因为爸爸是一家之主就一个人说了算。如果这几亩地被征去修路啥的,补偿款也不是只给一个人,而是家里每个人都有份。再比如,到了收获的季节,卖果子的收入也是全家人共同的财富,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如果家里有人想拿这块地去做别的事儿,也得全家人一起商量着来。

通过这个案例,朋友们都清楚自己的这项合法权益了吗?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朋友们一定要积极的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好好利用土地,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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