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地出让不合法,政府不得无偿收回!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12-26

毛地出让不合法,政府不得无偿收回!

前两天三农调研员小政收到了东北一位粉丝的咨询:企业和当时的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候,实际上是毛地,上面还存在不少的农户没有搬迁,但是急于出手拿土地出让金,就写上以土地现状交付,现在更换了好几届领导班子,该土地的位置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更高的价值。本届政府认为土地出让后,企业没有及时开发,属于闲置土地,便让自然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同时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这类案件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导致一些企业白白损失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种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常通过这两个方面来对收回决定是否合法作出认定。

第一,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的条件,防止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这就意味着,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时候,保障土地没有权属争议和拆迁纠纷是基本义务。

第二,同时,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要求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这两个规定同时要求净地出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而不是可以自由协商的范围。

再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琼行终363号判决书中指出:在供应土地时,保证供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义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及时查清土地权属情况并进行清理,为土地受让人使用土地提供基本的条件。如果没有履行以上义务,土地闲置的原因不可归责给土地受让人。

国有土地的利益是巨大的,动辄千万上亿,对于企业来说,一些关键地块如果被无偿收回,甚至可以让企业破产。所以呢,这类案件中一定要保留双方来往中的所有文件和手续,如果真的是被告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一定要及时维权。关于土地闲置,你们还有哪些想了解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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