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要知道:保护生态,乡村振兴有保障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4-11

在乡村振兴的征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是绕不开的重要议题,关乎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与子孙后代的福祉。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告诉大家,《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为乡村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

农民要知道:保护生态,乡村振兴有保障

该条款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曾经,一些地方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过度开发耕地,长期高强度种植,致使土壤肥力下降、板结严重;在水域,过度捕捞现象普遍,许多鱼类种群数量锐减,渔业资源面临枯竭;部分地区因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地表植被退化等问题。

如今,各地严格依照法规执行。在耕地保护方面,开展土地整治项目,通过深耕深松、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养护耕地;推行休耕制度,让土地恢复生机。在水域生态保护上,县级以上政府精准划定江河湖海的限捕、禁捕区域与时间,给鱼类繁殖生长创造空间。面对地下水超采问题,相关部门依据监测情况,划定禁采、限采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地下水依赖。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希望大家严守《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切实做好耕地、水域及地下水等生态资源的保护,乡村才能拥有青山绿水、肥沃田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真正踏上绿色振兴之路。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调研员,致力于精准捕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热点问题,及时响应社会关切,推动三农问题的积极解决。加入我们010-69945235。

全国三农法制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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