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均锋:依法监督管理,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3)   二、《条例》为融资担保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05
 
  二、《条例》为融资担保监管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内容共计六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这里就主要内容特点概括如下:
  (一)《条例》确立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地位
  出台《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为此《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些是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办好融资担保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融资担保行业正不可避免朝着政府占主导的方向发展。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这只“有形之手”,政府可以将财政和金融有效结合起来,构建起财政和金融协同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带动更多金融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和“三农”,使财政资金发挥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条例》明确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
  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根据行业发展新趋势、新情况,以及简政放权等要求,《条例》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一是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由监管部门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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