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均锋:依法监督管理,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07
 
  (三)《条例》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
  完善的经营规则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实施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经营不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弱、管理粗放等问题,《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进行了完善。如:《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委托投资等。
  (四)《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
  《条例》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采取的监管方式、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条例》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依法对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处理,责令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条例》在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监管部门的各项职责的同时,也基本解决了监管部门“有责无权”的问题,使监督管理部门的责权得到一致,将有利于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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