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药 管 理 条 例(7)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05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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