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药 管 理 条 例(1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09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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