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建构实践及其启示(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四中全会强调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可见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建构已成为实施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是一套评价系统,它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各项重要指标组成指标体系,是引导、预测和评价区域法治建设的一把标尺。时下各地已纷纷制定和实施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些实践探索对安徽建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推进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价值。
  建构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实践探索
  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建构,正经历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向全国更大范围推行的趋势,各地已陆续出台40多个法治建设指标体系。
  1.初期多是以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为主。较早开始探索的是江苏、浙江、上海等发达地区。自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后,各地探索多半是以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为主。 2009年12月,深圳市发布全国首个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试行)》,将法治政府建设具体细化为12个大项、44个小项、 225个细项的指标,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2010年6月,湖北省发布 《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试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此后,四川、广东等省也相继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2.内容上在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统一性和上位法权威性的前提下有所拓展。各地的方案大多包含“政府机构与职能、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等硬性标准,同时结合地方特点作出一定的创新。如《南京市法治建设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设计了“民主政治、市场监管、民生权益、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公众评价”6类。有的按照国家提出的法治政府标准来构建“定性指标”,也有的补充了一些可操作性的“定量指标”。形式上大多分为三级指标体系:一级为方向性指标,二级为制度性指标,三级为具体操作性指标。
  3.外延上呈现从“法治政府建设指标”向“综合评价性指标”发展的新趋势。如昆明市出台的 《法治昆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3月,江苏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涵盖地方立法体制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等7大类、29项单项考核指标和1项综合评判指标。其中的综合评判指标是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要求达到90%以上。
  当然,在构建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实践中凸显出的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我们高度关注。具体表现在:一是指标体系设计定位不够精准,如法治指数和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不作区分、区域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与法治政府评价指指标不作区分。二是指标体系在内容和结构上存在缺陷,如将民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不属于法治或与法治并立的内容也作为法治内容纳入评估指标,有限权力指标、腐败遏制指标以及基本权利指标等一些国际公认的重要指标缺位,政府的具体行为在指标体系中不够细化,法治建设指标评价结果的运用状况在指标体系中没有体现等。三是法治评估考核主体单一。区域法治评估体系多是官方主导的自上而下运行模式,中立性不足,容易成为各级政府“秀政绩”的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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