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建构实践及其启示(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6
 
  对安徽建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启示
  2016年3月23日,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要探索建立符合安徽实际的考核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法治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确保依法治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构安徽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系统工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地区域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建构的实践给我们带来诸多的启示,值得分析与借鉴。
  启示一:要明确定位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统一。 “法治指数”仅是对既有法治状况的量化,不具矫正作用;“法治政府评价”只是区域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一个方面。安徽构建指标体系来考量法治建设水平、推动法治安徽建设,其指标体系应是综合性的,既要反映法律制度本体及其相关各类要素运行状况的结构质的规定性,又要有量的规定性;同时,也能帮助发现“法治短板”,以便及时纠正改进。因此,定位为“安徽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较为妥当。
  启示二:要科学合理设计指标体系内容与结构。 1、坚持普遍性与区域特色相兼顾。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依据,将法治建设评估体系一级指标设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样不仅能确立法治指标体系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也有助于实现全国各地指标的统一性,从而具备横向可比性。在二级指标设计上,以《安徽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为依据,在提出的180多项改革举措中选取那些数据可获取、可测评的项目以及一些国际公认的法治指标一并纳入。同时,既要有客观评价体系,又要有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和专家满意度评价体系。 2、进一步细化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治建设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因此,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救济、信息公开、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应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 3、要有针对法治建设评价与考核结果运用的具体指标设计。切实发挥指标体系设立的导向作用,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看到差距并明确改进方向。 4、在指标体系中增加社会民众的满意度权重。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的职责就是为人民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所以社会民众的感受是最重要的标准。
  启示三:要实施主体多元的法治建设评价考核。可借鉴上海的做法,将官方测评与第三方评价、社会评价相结合、相比照。在具体操作中,将整个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分为两部分:一是由法治建设领导机构主导推动,对应的一级指标及细分指标,以定量测评分析为主,数据通过官方渠道收集并予以核实,得出一个评估分数。二是由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开展,针对指标几大块面的内容,采取定量和定性将结合的分析方式,通过社会调查、基层走访、专家评估、公示并征集意见等的形式,得出一个评估分数。由设立的法治建设评估委员会将两者评估结果予以对照,如两者基本相符,则可得出最终的法治评估结果;如结果相差过大,则说明评估失败,需查明原因并不断改进,从而使法治建设评估更具公信力。同时,由于民众参与度高,社会评估的广泛性与影响力随之提升,有利于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并不断修正完善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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