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丨最高检牵头出台意见,全面回应非法集资刑事案重点难点 (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3-01
  宽严相济把握刑事政策
  意见明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同时明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和个人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及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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