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维权难 平台就业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5-16
  避谈劳动关系成潜规则
  记者拿着主播们提供的合作协议向律师咨询时获悉,这些协议多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例如,晓晗的合作协议中写明,“甲方仅为乙方提供平台服务,对于直播内容和服务,乙方同意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甲方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发布在甲方平台上的任何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欣馨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则规定,“甲方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甲方将直接在甲方平台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甲方已经通知乙方修改内容。”
  “这样的霸王条款在直播行业已是‘潜规则’,无论去哪家平台,签的协议都会对主播的义务提出详细要求,而对平台应履行的责任却一笔带过,而且协议条款都由平台起草,主播只能签,没有选择。”先后在3个直播平台做过主播的王女士对记者无奈道。
  她告诉记者,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中,通常都会有“拒绝承认与主播是劳动关系”以及“独家合作协议”的条款。记者在主播晓晗、欣馨的合作协议中均看到了上述内容。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看来,独家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从公司对网红培养、投入等利益值得保护、维护产业良性发展的角度看,该竞业限制约定有一定合理性。“但竞业限制约定本身不能过度,特别是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人身强制。”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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