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活动史致多人被隔离,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4-13

  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隐瞒活动史致多人被隔离,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王某某,案发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个体经营。

  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安区家中,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后2次出入某公共浴室。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王某某被隔离治疗期间,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2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王某某才承认上述活动轨迹。经统计,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离。

  【履职情况】

  2月12日,淮安区检察院启动重大敏感案件介入机制,通过同步阅卷、梳理证据等方式,与公安机关共同研讨案件定性、细化侦查取证措施。省、市检察院持续跟踪关注该案侦查进展情况,指导淮安区检察院灵活调整指导侦查工作方案。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月24日,淮安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省、市检察院分别指派员额检察官同步实体审查,认为王某某在刚被隔离治疗时,其病情趋重,精神、心理状态与身体状况均较差,不能排除前两次调查时王某某存在记忆不清晰的现实可能,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角度出发,应以防疫人员第3次调查时间作为认定王某某隐瞒行为的起始日期,因此将该日期之后的68人被隔离情况评价为王某某隐瞒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

  

  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4月3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发布意义】

  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系全省首例因新冠肺炎确诊病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活动轨迹,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在办理此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和刑法谦抑理念,坚持不枉不纵,通过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在总体上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彰显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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