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02

  鲁农渔字〔2020〕3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为确保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全面顺利实施,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落实工作的文件扫描件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抄送省厅。

  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联系电话:0531-82957013

  电子出证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371-55030158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18日                      

  

  山东省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

  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的重要制度。随着当前水产苗种流通日益频繁和扩大,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源头严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十分必要。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检疫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细化职责分工,特别是要指导县级确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牵头负责和参与协助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行政审批等相关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学习陆生动物检疫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

  在2018年我厅公布确认的165名渔业官方兽医基础上,2020年我厅将适时确认第二批渔业官方兽医。各市应指导县级明确专职人员,强化相关法律、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能力,梯次培养检疫人员队伍,为第二批渔业官方兽医确认提供预备人选。我省确认的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实行检疫电子出证

  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已建设完毕,电脑端网址http://aquatic.apn110.com/aquatic。各地要积极推动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信息化水平。各渔业官方兽医要严格管理个人账号,依法履职,坚决杜绝授权他人登录、未检疫就开票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突出检疫重点领域

  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鲁海渔〔2018〕193号)规定要求。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我厅将适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主管机构要努力做到“四个必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品种在检疫规程范围的必检;增殖放流用苗种必检;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苗种出场必检;近年来发生过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疫病监测检测到阳性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出场必检。此前未纳入疫病监控范围的苗种生产企业报检,应当提前20天采样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作为检疫结果判定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苗种检疫执法监督

  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主管机构要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采取电话、传真和网上申报等便民措施接受申报。要严格依照原农业部鱼类、甲壳类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范围实施检疫,不得扩大检疫对象和范围。要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各市县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支持,全力保障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全面实施。要依法落实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省级增殖站等重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实现全面覆盖。鼓励开展市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要不断提升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争取各级财政经费和项目,支持基层实验室增配设施设备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高检测规范性和准确性。要探索建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备案制度以及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其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监管。

  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我厅将继续委托省海洋生物研究院开展实验室实操培训。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各类方式,持续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要教育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捕苗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时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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