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0月30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畜牧、林业和园林、气象、科技等部门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体系建设及肥料化、基料化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在秸秆禁烧区内,任何时间都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拟定本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一)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
(二)县(市)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八公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五公里;
(三)重要军事设施边界五百米以内;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低于二十公里;
(五)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十公里以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五公里;
(七)林地边缘外延五百米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第十三条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在秸秆限烧区内,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限烧区管控方案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各县(市)区秸秆焚烧时段、面积和数量。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秸秆限烧计划,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遇有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三级以下风和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执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应当作为制定本市限烧区秸秆限烧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执法监管工作体系和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秸秆露天禁烧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区域和责任人。
在重污染天气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三级以下风和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增加重点区域的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包括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开展下列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一)宣传教育引导村民遵守有关秸秆露天禁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和及时发现、劝阻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三)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平安村(屯)、美丽乡村的内容;
(四)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
(五)落实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组织秸秆露天禁烧巡查队,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巡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技术、用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运输、税收、用电等扶持政策,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下列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活动:
(一)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创新;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开发和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
第二十二条 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秸秆覆盖还田、深翻还田等秸秆肥料化利用。
对于从事本条前款规定活动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户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推广秸秆颗粒和秸秆压块燃料应用;支持采用秸秆成型燃料锅炉替代燃煤锅炉;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气化利用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鼓励农户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对安装使用生物质炉灶的农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秸秆饲料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大力推广秸秆青贮、黄贮、微贮、膨化、氨化、盐化等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引导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开发利用秸秆饲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使用秸秆饲料化利用成熟技术的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秸秆饲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一)新建、改建砖石混凝土结构秸秆青(黄)贮饲料窖,建设容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在省人民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累加补助;
(二)使用秸秆制作青(黄)贮饲料,制作数量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三)利用微生物菌种处理秸秆的,根据购买微生物菌种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技术成熟和效益良好的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提高秸秆就地加工转化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相关企业和农户,开发以秸秆为基料的草腐菌类生产项目,提高食用菌产业对秸秆基料的需求,拓展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采用清洁工艺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农业育苗钵、绿化草毯、土壤改良有机炭肥等;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工业用纤维、人造革填充剂等产品;扶持发展秸秆编织业。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购置机械设备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对于购置的机械设备属于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在省人民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累加补贴。
第三十条 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适宜本地发展的专业化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启动问责机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直接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村(社区)、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及时查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
(四)未完成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目标任务的;
(五)在秸秆禁烧区内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组织辖区内开展秸秆离田工作的;
(七)违反秸秆露天禁烧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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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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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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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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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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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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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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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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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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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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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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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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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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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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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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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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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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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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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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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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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