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29
  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障措施
  (一)明确核查人员工作职责。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按照建质[2010]5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意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
  (二)加强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标准、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确保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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