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16

  鲁农函字〔2020〕143号

  

  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0年6月3日                             

  

  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特制定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一)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是2014年由省政府批复成立的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山东银保监局、山东省税务局等9个部门(单位)组成,省农业农村厅为牵头部门。

  (三)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四)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负责合作社经济发展报表填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示范合作社申报和监管,做好合作社项目报批和督导工作;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运行和培训,督导各市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农民合作社骨干长效培训机制,并组织实施相关培训。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权限内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以及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省财政厅: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负责财政资金筹集分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监督和规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行为。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维护涉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对涉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涉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培训。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用水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产品商标、地理标示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发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申报省级、国家级标准化基地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省供销社: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农民社员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组织、指导、扶持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内部的联合与合作。

  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理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全省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监管政策建议。

  山东省税务局:落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回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需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纳税辅导,帮助处理涉税业务能力不足的困难企业解决纳税申报等问题。

  四、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重要事项,可由召集人临时召集会议,研究、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

  五、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各部门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原则上应先征求联席会议意见。重大政策的出台,应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单位)报省政府决定。

  六、调研检查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提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检查的工作方案,调研检查活动按照抽检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联席会议调研检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或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带队,成员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抽调,一般为3至5人。各调研检查组要对调研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调研检查情况报告。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办公室由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同志兼任,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或者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制度规范、工作规划等重要文件。

  (二)了解掌握、梳理总结全省农民合作社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创新推进农民合作社培育工作的思路、对策和建议,并适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组织实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宣传、调研检查、评定监测、典型推广等重点工作,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会议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文件、资料的草拟、下发、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动态的征集、编辑、报送、宣传等工作,配合好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安排。

  (五)完成联席会议和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信息,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传达有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精神,交流工作经验,进行理论研讨,通报工作信息,分析典型案例等。

  (二)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三)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及时通过会议、简报等形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情况和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文件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完成有关文件、文稿后,应及时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四、行文制度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适用于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工作,传达中央和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转发各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或经验总结,通报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文件,应事先征求意见同意,再由各成员单位会签后下发。联席会议下发文件,应当在分别征求联席会议成员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文件,应在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意见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调研检查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调研检查工作方案,负责调研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汇总整理调研检查相关资料,形成调研检查情况总报告。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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