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变更材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7-07

  鲁农绿字〔2020〕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入,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已不再履行相关服务管理职能。为便于工作,规范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地标”)登记保护,更好地发挥登记证书持有人在地标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对全省地标登记证书持有人履职情况进行摸底,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地标登记证书持有人依照程序进行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地标登记证书持有人变更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地要站在保护品牌、服务长远的高度,提高认识,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二、具体工作安排

  以市为单位,将辖区内证书持有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仍正常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无需变更的,提交证书持有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存在以下情况:(1)合作社注销”(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已注销);(2)“协会注销”(主体为协会性质,现已注销);(3)“机构改革”(主体为事业法人,因机构改革单位重组变更);(4)“职能调整”(主体为事业法人,因职能调整不再承担地标管理职责)无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能的,可进入变更程序。

  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予变更。

  3.拟变更登记证书持有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2)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主体为事业法人或行业协会。

  4.材料上报。请各市于7月15日前将资质证明文件或变更材料邮寄至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扫描件发送联系邮箱)。

  三、材料清单

  经市级工作机构确认符合变更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原证书持有人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原证书持有人已注销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件,1份)

  2.原证书持有人(单位)撤并、注销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原核准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并明确新证书持有人的批复(原件1份);

  4.原登记证书原件(1份);

  5.信息变更情况表(见附件;纸质原件1份,excel电子版1份)。

  以上纸质材料以市为单位寄至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有纸质材料扫描件及变更表excel版发送至联系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地标变更”)。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宗飞、李超;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号501室;

  联系电话:0531-67866288;67866289;

  联系邮箱:wgh_sd@126.com。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变更情况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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