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思考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9-15
    近年来宜春市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人民群众道路交通活动日趋频繁,道路交通事故量居高不下。以笔者所在的宜春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为例,2017年全年交通事故接警量6031起,2018年7112起,2019年8121起,年增幅约15%。由于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宜春市中心城区根据勤务等级要求进行了阶段性的交通管制,上半年同期接警量有所下降,但在之后的7月、8月,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道路交通事故量开始呈现反弹趋势,逃逸事故也逐渐增多。
    作为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的主力军,事故处理中队负责处理辖区内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其中逃逸案件一直是大队、中队持续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及时侦破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在此,笔者结合本大队事故处理实际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谈几点看法。
    一、交通肇事逃逸含义及案件特点
“交通肇事逃逸”,在2018年5月施行的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中解释,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藏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特点与辖区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联系,直属二大队辖区主要是宜春市中心城区的乡镇地区。相比城区,具有面积广、路况多样、监控覆盖率不高的特点,辖区内逃逸案件的发生多集中在夜晚等能见度低的时段,地点多为偏僻的乡镇小路。
    二、交通肇事逃逸主要危害
一是容易引发警民矛盾。事故处理交警一方面循环于常规案件的调查、定责和调解,一方面需要及时处理逃逸案件,受害者家属往往难以理解交警工作的难处,当案件未能及时侦破时便把原因归咎于办案民警不负责任,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影响警民关系。
二是容易形成不良风气。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社会上普遍会认为逃逸是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可能会引发其他道路交通案件参与者的效仿,肇事逃逸案随之也会增加,形成恶性循环。
   三是容易造成恶劣影响。医院没有医疗费用就会停药,对于部分未能及时侦破的伤人逃逸案件,医疗费用压力会转移到受害者身上,给受害者家属造成极大的心理不平衡,容易发展到聚众上访、堵路闹事等,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原因分析   
  (一)守法意识不强。直属二大队辖区多是乡镇地区,一方面部分群众文化程度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交通安全意识较弱,同时缺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发生交通事故后缺乏处置经验,第一反应就是慌张的逃离现场。一方面群众很少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的机会和途经,对出行安全的理解往往源于生活经验,存在比如“大车撞小车大车责任”、“在乡下骑车不需要驾驶证”等错误观念。
  (二)存在侥幸心理。部分肇事者对逃逸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对事故处理抱着逃避的态度。在事故发生后,部分肇事者会以为现场没有目击者,或者以为目击者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证据,于是有了“一走了之”的侥幸心理。
  (三)逃逸成本较低。发生交通事故后,部分肇事者在自身存在饮酒醉酒、无牌无证、未购置保险等违法行为情形下,会对逃逸的违法成本进行衡量。选择报警会面临交警的处罚,选择逃逸则不一定会被查获,一旦成功就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等赔偿,就算被发现了面临的处罚也不会过重。       
  (四)交通设施不齐。直属二大队辖区含宜慈公路、三水线320国道等城郊主干道,以及多条乡镇道路,各种小路,路况多样。部分道路车辆行人稀少,沿线没有照明、无电子监控设施,标志标线等设施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在这种路段往往会让肇事车辆易于"安全"逃离,一定程度上诱发逃逸案件发生。
   (五)路面管控不严。日益增加的道路通车里程及机动车保有量,与警力的严重不足不匹配,导致路面管控出现盲区,一些非主干公路、新建公路无法实现有效地管控,致使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尤其是在夜间,无牌上路、无证驾驶、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造成了很大的事故隐患,增加了逃逸案件的发案几率。
    三、如何预防和处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一)以“交所融合”为契机。2020年初,宜春市公安局开展了交所联勤警务机制改革,授予了派出所部分交警权责,旨在实现派出所与农村交警的相互补充与支持。交警直属二大队辖区辖15个乡镇,其中有辽市、三阳、彬江、西村、慈化5个乡镇驻扎有交警中队。由于辖区较大,交警出警有时需要耗费一个多小时,客观上耽误逃逸事故的现场调查,可能造成关键证据灭失。基于此笔者建议,在交警中队未驻扎的乡镇辖区发生重大逃逸事故发生时,指挥中心命令乡镇派出所值班民警先到达现场,发挥其距离近、地理熟、人员熟的优势,一方面对现场进行勘查和防护,一方面对事故目击者进行及时走访询问,防止相关证人证言遗失。
     (二)以“群众路线”为基础。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群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逃逸案件的侦破不是交警部门的单打独斗,很多时候需要主动与群众协同合作。当地群众对事发地附近的环境更为熟悉,有时提供的线索对案件侦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2020年8月19日凌晨,在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发生了一起无牌三轮摩托车交通肇事逃逸案,交警多次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该嫌疑车辆事发前疑似在附近屠宰场买猪肉这一重要信息,最终在三阳农贸市场将肇事者抓获,该案件的成功破获赢得了群众好评。
    (三)以“雪亮工程”为依托。作为新一代大数据智能化应用,近年来宜春市中心城区“雪亮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加强人员管控、轨迹研判、案件侦查中发挥的作用日趋凸显。在大多数逃逸案件的侦破中,卡口监控能记录车型特征、逃逸方向等重要信息,是案件调查、分析研判的起点,也是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进一步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增加卡口监控的数量,提高路面监控覆盖率,能有效提升逃逸案件侦破的能力与水平。
    (四)以“路面管控”为途径。一是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路面巡逻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增强“三车”管理力度,加大“三无”、“酒后”等重点违法行为打击。二是借助宜春智能交通管理平台,排查路面车辆,对嫌疑车辆进行及时布控,为侦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三是对逃逸事故多发地进行科学研判,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条件,降低道路危险性。直属二大队在每月例会上,针对本月辖区内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坚持科学研判,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五)以“从严惩治”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逃逸事故的处罚,一是扣分二是罚款三是拘留。一方面依法从严惩处,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形成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的高压态势。一方面加强联合整治,对发现有“顶包”行为的逃逸案件,查实提供虚假证言的要依法移交派出所处理。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切实加大对逃逸行为的惩罚力度,积极向大队建议,依据逃逸事故危害后果、动机情节等,在是否执行拘留及拘留期限上,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处罚机制,有效避免了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在2019年至今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行政拘留逃逸违法行为人72名,移交提供虚假证言违法行为人12名,起到了良好的执法和社会效果。
    (六)以“征信记录”为手段。“民无信不立”,信用对于每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2019年5月施行的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包括水电费缴费情况,将征信融入到了生活中衣食住行各方面。交通肇事逃逸本质是个人违背社会公德,有损个人诚实信用的体现。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的范畴,影响肇事逃逸者未来的经济活动甚至家庭的经济活动,面对较高的违法成本,肇事逃逸者可能就不会选择逃逸,而是及时报警救助伤者。
    (七)以“教育宣传”为纽带。一是抓住源头教育。通过驾考培训,切实加强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理论学习的广度和深度,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道德观。二是坚持以案示法。对破获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以此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直属二大队借助宜春日报、江西政法网、抖音平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剖析典型的逃逸案件,向社会广泛宣传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三是落实奖励机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对提供关键性线索证据的群众要落实相关奖励,在调动群众参与案件侦破的同时,也能加深群众对逃逸危害性的认识。
    (八) 以“社会救济”为保障。针对部分尚未侦破的逃逸案件,为了社会化解矛盾,可以积极寻求社会救济,让受害方得到适当救助。一是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制度,简化有关手续。二是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宜春市政法委有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能为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方提供救助。直属二大队针对2019年辖区内发生的6起较大的交通事故,集中向袁州区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积极协调救助金共计24.5万元,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作出了积极努力,群众连忙送锦旗致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三农内参调研员:潘少雄,信息员:黄小军,撰文:丁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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