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我厅牵头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1月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ahnwhzjjzdc@163.com。
2.电话(兼传真):0551-62666823。
3.邮递信件: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
附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30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科技等部门和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和公民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第九条 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业务规范,可以作为章程的附件。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文本。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业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农户里的不同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一家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五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依法返还该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没有捐赠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于会计年度终了时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询问。
第二十一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控制和追溯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指定或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辅导员管理,定期开展辅导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理,分类处置。
市场监管应当畅通退出渠道,对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商务、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食品加工或者餐饮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的后勤采购单位等搭建农商对接、农超对接、展示展销、产销衔接等平台,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质量。
给予革命老区、民族乡村、沿淮行蓄洪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先扶持。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一)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成员单体授信结合,宜社则社、宜户则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需求;
(三)依法开展权利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业农村特色产权抵押贷款;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农保险产品,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等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以及在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保鲜仓储设施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
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对返乡下乡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推动开展国内合作和国际交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
(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收费和摊派的;
(四)强迫或变相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侵犯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4044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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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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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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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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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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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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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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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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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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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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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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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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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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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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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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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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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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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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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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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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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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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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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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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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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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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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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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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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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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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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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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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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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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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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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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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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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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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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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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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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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