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不能免除危险驾驶刑事责任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安石 曾小平 时间:2021-06-03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不能免除危险驾驶刑事责任江西宁都一男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辩称其患有精神病。经鉴定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9日早上,被告人谢某在自己家中喝了白酒,酒后,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宁都县赖村镇邮村村买烟。在行驶至宁都县路段时,与罗某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与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因被告人谢某辩称其患有精神病,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谢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被告人谢某被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建议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谢连生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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