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6年8月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食用犬、兔、鸡、鸭、鹅。
前款所称鹿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载明的鹿。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完善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不得妨碍和影响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条 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宰杀活禽等相关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指定区域,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生产规模,将畜禽屠宰厂(场)划分为Ⅰ型、Ⅱ型、Ⅲ型和小型4个型级。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的分级设立执行国家标准,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的各型级标准。
城市畜禽屠宰厂(场)建设规模不得低于Ⅲ型级设计标准。
在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屠宰厂(场)。
第十二条 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其所在的乡(镇)和相邻的没有同类屠宰厂(场)的乡(镇)范围内销售。
小型畜禽屠宰厂(场)不得为限定范围以外的经营者屠宰畜禽、供应畜禽产品。
第十三条 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经营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建立畜禽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屠宰厂(场)名单和许可范围等信息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严禁伪造、冒用、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书。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障动物福利。
第二十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查验结果。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的,不得入厂(场)屠宰。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检验规程规定的动物疾病;
(二)有害腺体;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产品流向,产品流向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猪胴体应当加盖当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验讫标识。
第二十三条 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畜禽屠宰厂(场)。
第二十四条 在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检验标准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死亡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禁止屠宰的。
第二十七条 畜禽屠宰厂(场)储存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马、驴、鹿、食用犬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且外型完好、整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用冷链运输。
第二十九条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出厂(场)时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识;销售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明示内容由省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登记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畜禽屠宰厂(场)、活禽交易市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相互通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畜禽产品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由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依法向社会公布。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前按规定时限向官方兽医申报检疫,配合屠宰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提供伪证,阻碍、拒绝检查。
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畜禽屠宰的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
料;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行查封;
(六)对违法屠宰畜禽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扣押。
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
(二)畜禽屠宰厂(场)改建或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未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畜禽屠宰许可证书的。
畜禽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书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明知从事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场所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市场开办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经营业主违反动物防疫、卫生、活禽宰杀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到限定范围以外区域销售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型畜禽屠宰厂(场)为限定范围以外的经营者屠宰畜禽、供应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原有设立条件的,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和肉品品质检验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专用运载工具或者运载方式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厂(场)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品。
销售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四十七条 被吊销畜禽屠宰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生产活动;因违法进行畜禽屠宰经营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生产活动。
因违法进行畜禽屠宰经营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第四十八条 阻碍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清真用畜禽的屠宰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fg/202107/t20210715_8140872.html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执法内参》编辑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全国三农法制中心、土地调研网、《三农调研》编辑部、三农法制网、三农舆情网。
-
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
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
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
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
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
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
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
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
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
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
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
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
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
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
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
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
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
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
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
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
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
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
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
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
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
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
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
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
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
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
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
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
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
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
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
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
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