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1-09

  内农牧社发〔2020〕174号

  

  

  

  

  有关盟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有关要求,提升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承担项目盟市和旗县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工作实施组,压紧压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工作进度、工程质量、产品质量、资金管理及建后运行管护等工作负总责。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建设程序

  各级农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批复、项目监管、项目招投标、项目验收等工作程序要求。各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原批准部门审批。严格遵守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的监督,保证其履行相关合同。

  三、强化财务管理

  要确保中央和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项目资金要严格依据合同、工程进度和相关取费文件进行及时支付。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要基本与批复一致,规范财务凭证管理。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落实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和必要的跟踪审计制度。

  四、确保进度质量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批复后要按照项目管理合同工期要求及时开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要做好信息系统填报,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有关盟市要进一步加大项目调度力度和在线监测工作,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长期未开工、工程进度较慢、资金拨付迟缓的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五、加大监督管理

  各级农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力度,重点对项目是否按批复建设,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是否达到质量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抓好“回头看工作。

  六、及时组织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工程验收采取旗县初验、盟市验收、自治区复核的方式进行。项目法人单位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在旗县自验的基础上,盟市农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盟市验收结束后自治区开展复核工作。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等,以备项目检查及接受历史的检验。各地要将项目验收评价结果与新项目安排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地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资倾斜等奖励。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dlyxxgk/202008/t20200827_1681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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