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种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七条 种质资源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公布本省可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进行保护管理:
(一)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四)珍稀、濒危树种和本省特有的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进行保护和监测,维护种质资源的生长和保存条件,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应当为种质资源库(圃)运行提供保障;种质资源库(圃)应当保证库(圃)藏种质安全,并依法开放利用库(圃)藏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利用种质资源库(圃)中的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申请;符合提供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及时提供,并做好跟踪记录;申请人应当及时反馈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育成或者引进的新种质、新品种,育种者或者引进者应当向省种质资源库(圃)送交适量种质材料登记保存。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
承担农作物品种试验、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种试验单位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
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外进行试验、试种;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
购买种子在品种适宜的生态区域外种植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提示跨适宜生态区域种植风险。
第十七条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在本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撤销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发布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第十九条 备案的引种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或者发现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
引种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本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二十条 推广、销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从省外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试验,确定适宜推广的区域。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自愿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已审定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只能使用原审定名称。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品种认定、品种引种备案、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名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良种推广计划,鼓励农民和经营主体选用优良品种。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农作物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设立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种子进销记录,并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的种子,其标签应当按照审定公告、引种备案信息标注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
第二十七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保证可追溯,并督促其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在其家庭承包土地上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不附标签和使用说明,但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第三十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或者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发布虚假种子广告,欺骗和误导购种者,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种子执法监管,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业用种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种子质量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种子质量抽检不得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种子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种子标签上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
因救灾需要,必须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按照种子包装、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上标明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产量标准计算;没有标明、承诺产量标准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单位面积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按所在乡(镇)当年同种作物单位面积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所在乡(镇)无同种作物的,按照单位面积物质费用和人工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
(二)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照购种价款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计算。
种子使用者可以要求的赔偿额还包括购种价款和相关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第三十七条 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因为种子质量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审定品种的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的标准样品备份库。
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种子标准样品。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支持,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推行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对发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采取政府购买实施许可权或者补贴品种权使用费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种子企业实施优质优价供种,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第四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共享与转化机制,实行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以及个人的相应权益。
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研成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以以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对科研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种子企业自主研发并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种业科技创新成果,其研发和转化活动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或者资助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子企业开展提升种子科研、生产和推广能力的建设,引导种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支持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种子科研、生产基地和加工仓储设施。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等种子繁育基地的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强化对育种的监管,定期开展植物检疫、质量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提升良种保障供应能力。
第四十四条 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政府主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和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子生产保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服务种业发展:
(一)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信息;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进行品种田间展示、示范、综合性测试,适时发布展示、示范、测试结果;
(三)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建设种业信息交流、科研联合攻关、品种联合试验等平台,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引种者在备案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受理其备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种子的标签没有按照审定公告、引种备案信息标注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推广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xdzy/zcfg_6126/202008/t20200810_53517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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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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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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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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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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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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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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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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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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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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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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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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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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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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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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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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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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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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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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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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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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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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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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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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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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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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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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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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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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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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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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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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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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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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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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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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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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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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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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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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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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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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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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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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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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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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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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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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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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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