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011号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1-1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罚事由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1琼农(动防)罚[2021]011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刘洋412828199004165734NAN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以及《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引入的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在运抵本省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口岸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检。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消毒,并可以对报检物采样、留验、抽检。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封存、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照规定申报检疫的。”之规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zt/xzzf/xzcfgs/202105/t20210531_2986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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