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分配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1-10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分配计划

  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农财发〔2021〕67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结合三年倍增规划县区产业发展任务和2020年、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现提出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分配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扶持范围及重点

  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在扶持58个脱贫县的基础上,重点对国家级、省级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奖补,主要对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专职会计或第三方代理记账,按期年报公示,社会信用良好;有农业托管服务且农机具齐全、服务和带动农户能力强、同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吸纳到户资金并按期分红的县级以上示范社,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优先予以扶持。具体由项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统筹落实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三年倍增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合作社的从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项目资金用途等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二、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每个合作社项目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绿色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财务规范化建设、品牌打造及市场营销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项目资金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确保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一)工作目标。通过项目资金扶持,提高合作社带动农户成效、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扶持的合作社服务带动农户数量或带动增收效果较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对吸纳为成员的农户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记载备案,作为今后省上安排财政项目的依据。各实施项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提炼合作社在项目实施、服务带动农户等方面的好的做法及经验,并及时上报,形成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合作社发展典型。

  (二)申报流程。扶持资金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内容和条件,接受本地区各合作社提出的书面项目申报申请,经审核筛选后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公示,“一社一策”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督导落实,2021年11月20日前由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汇总所属各县区实施方案并填写《合作社示范项目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见附件3);11月30日及12月3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报送各县区《合作社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度表》(见附件4)。

  (三)项目管理。各项目县区要围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以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项指标,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落实资金监管职责,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扶持资金对于全省合作社质量提升和服务带动农户的激励引导作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跟踪检查,做好服务指导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进行自查验收,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市州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并以市州为单位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总结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同时报送PDF格式电子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依据各市州上报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告对所有项目县区进行整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县今后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以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

  联 系 人:康健

  联系电话:0931—8179180

  电子邮箱:gsnjc@126.com

  

  附件:1. 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分配计划表

  2.专项转移支付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样本)

  3.合作社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度表

  4.合作社示范项目汇总表

  附件下载:附件1-4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gansu.gov.cn/nync/c107949/202110/1875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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