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规范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示范引领带动和主体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能够对全省家庭农场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并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经营异常状态;已被认定为湖北省“六有”家庭农场。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5项:
(一)发展理念新。能够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合理规划产业、产品布局,加强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与保护,深入开展联合与合作,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效果,实现农业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
(二)产品质量优。开展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科学合理施用一般农药,严格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施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果。
(三)科技水平高。新技术、新品种和先进适用农机具应用程度高,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配备较强。能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传统农业,推进农业数据化、在线化、物联网改造,实施高效生态种养模式,实现产出高效,效益倍增,单位土地产值高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
(四)经营效益好。围绕市场需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和农产品品种特点相适应、与经营者的能力水平相适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稳定营销渠道。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产业优势突出。适度经营规模标准内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拥有自有品牌或能长期与品牌农产品合作提供产品、原料,或者获得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所生产的农产品品质好口碑佳,所提供的服务质优价廉,市场占有率和认可度高。
(六)生态环境友好。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无害化作业,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七)运营管理先进。生产经营场所整洁规范,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成本可控。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具备相应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
(八)辐射带动明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深度合作与联合,创新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集中土地资源,共用生产设施设备,共享市场信息等方式,推动不同经营主体抱团发展,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形成互助共进良好机制。
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供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目录、申报表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需体现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内容。
(二)生产经营状态材料。主要包括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景等图片及证明材料,近一年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材料、财务收支记录簿,执行的生产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有关培训佐证材料等。
(三)示范带动能力材料。主要包括市、县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批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证明材料,农产品商标证明材料,品牌创建、品牌授权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的证书和证明,与其他经营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联合、合作证明材料,稳定销售渠道证明材料,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材料,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受过与生产运营相关的县级以上表彰、奖牌、荣誉称号证明材料等。
以上(二)、(三)项列举材料由家庭农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名额分配。省农业农村厅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六有”家庭农场认定情况、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级核实。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查,对照申报材料原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剔除不真实材料、无关材料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四)县级推荐。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推荐名额,形成正式申报材料,择优推荐至市(州)主管部门。
(五)市级审核。市(州)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推荐名额,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六)省级确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组织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综合确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或证书。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条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每年在组织新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称号。
第十一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测,省农业农村厅适时进行抽查及监督指导。监测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更正,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改进意见;向市(州)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提出生产经营活动异常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二)市(州)主管部门对《监测表》进行抽查复核,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监测报告;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提出取消省级示范称号建议,填写《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与监测报告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监测报告和意见,结合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止实质性运营。
(二)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下降,不再具备省级示范条件的。
(四)产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荣誉牌匾、证书收回或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涉黑涉恶涉乱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四条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保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对因取消空出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也可以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支持鼓励市、县出台奖补政策对新创建的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1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盖章) | |||||
农场地址(具体到村组) | |||||
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示范级别(市、县)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年 月 | 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市场主体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
主营产业类别(勾选一项) | 种植业□(粮食□)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 ||||
经营规模(畜牧业填存栏数,其他产业填亩数,列明种养种类及规模) | 上年农产品生产(出栏、笼)量 | ||||
自有承包地面积 | 流转土地面积 | ||||
产品认证类型 | 认证证书编号 | ||||
自有商标(品牌)名称 | 受权使用商标(品牌)名称 | ||||
家庭成员结构 | 成员总数 | 雇工人数 | 长期 | ||
劳动力总数 | 短期(高峰期) |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
家庭主要从业人员获取大专以上学历、 |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简介 | |
农场主承诺书 | 本人承诺:家庭农场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生态环境等部门列入异常状态。在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
县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
附表2
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 县(市、区) | 农场主 | 家庭农场正式名称 | 农场地址(具体到村组) | 主营产业类别 | 上年经营总 | 联系电话 |
附表3
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 年度)
农场名称(盖章) | |||||
农场地址(具体到村组) | |||||
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获省级示范时间 | 年 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年 月 | 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市场主体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
主营产业类别(勾选一项) | 种植业□(粮食□)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 ||||
经营规模(畜牧业填存栏数,其他产业填亩数,列明种养种类及规模) | 上年农产品生产(出栏、笼)量 | ||||
自有承包地面积 | 流转土地面积 | ||||
产品认证类型 | 认证证书编号 | ||||
自有商标(品牌)名称 | 受权使用商标(品牌)名称 | ||||
家庭成员结构 | 成员总数 | 雇工人数 | 长期 | ||
劳动力总数 | 短期(高峰期) |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近二年(自然年度) | 年 万元 |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
家庭主要从业人员获取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情况 | |||||
农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近两年种养结构、 | |
近两年经营规模 | |
上年度农场 | 1.经营总收入 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 万元、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万元、休闲与农耕体验(包括住宿、餐饮等) 万元、其他经营收入 万元; 2.政府扶持(补贴、补助) 万元; 3.打工收入 万元; 4.其他收入 万元。 |
上年度农产品销售 | 1.农产品销售情况(填写农场所销售的主要农产品的名称及数量(如:销售水稻5000公斤、小麦5000公斤、鸡1000只……); 2.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情况(如提供耕、种、收、管4500亩次,接待采摘、观光、餐饮等农旅体验5321人次……)。 |
投融资情况 | 1.近两年基础设施和农机装备投资 万元,(列明具体投资情况,如整理沟渠2000米,新购24马力拖拉机1台……); 2.投融总额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万元、年利率 %……。 |
近两年参加培训情况 | |
近两年取得荣誉和 重要业绩情况 | |
困难和建议 |
附表4
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建议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市、区) | 家庭农场正式名称 | 建议取消的理由 |
1 | |||
2 | |||
3 | |||
4 |
附件2
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信息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分级负责、应录尽录、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虽未进行登记注册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正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有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
(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营规模适度,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相适应,从而实现最佳的规模效益。规模适度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经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为导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明确适合的录入规模和产值等的上下限值。
(四)土地经营权合法且相对稳定。
(五)应实行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条市、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调统计部门,充分利用最新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掌握规模农业经营户姓名、地址等信息,提高基层信息采集效率。
第八条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管、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主动对接农户,了解经营状况,宣讲相关政策,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规模农业经营户录入名录系统。
第九条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广泛接触了解小农户生产经营状况,鼓励、扶持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及时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条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新录入的对象信息,自行或者委托乡镇进行核实,在完善相关信息后,对符合录入条件的对象确认为家庭农场,明确县级管理员在名录系统进行审核通过操作。
第十二条拟录入对象自行录入有困难时,县级主管部门可在审核相关信息,确认为家庭农场之后,由县级管理员填写完整的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通过在线导入的方式完成信息填报。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在名录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名录系统的维护,经常性地对名录系统中的农场信息进行梳理完善。指导家庭农场参照《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工商规〔2013〕85号)的规定,填写规范完整的家庭农场名称,及时清除重复录入的多余家庭农场信息,补充完善缺失和错录的信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
(一)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名存实亡的;
(四)整体转包、转租经营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且拒绝配合监测工作的;
(六)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录入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和家庭农场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依托名录系统开展的家庭农场抽样调查工作,及时填报抽样调查问卷,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可享受以家庭农场为对象的典型案例推介、品牌推选、农业展会参展、示范认定等工作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和指导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等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制度,严禁提高录入门槛。已经制定的名录管理制度中录入门槛高于本办法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市级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出台本地区的名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录尽录快录,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地通报名录系统录入进度、质量情况,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分析评估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各地对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zfxxgk/zc_GK2020/gfxwj_GK2020/202009/t20200918_2914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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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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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需提交: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原大小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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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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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岗位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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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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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会根据申请人的过往工作经历核定,如果您符合我们条件,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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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配发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配套办公用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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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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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执法内参》编辑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全国三农法制中心、土地调研网、《三农调研》编辑部、三农法制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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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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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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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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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级中心,只设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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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您所在地的地市中心如果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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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发的调研证只是我们外聘人员的工作证,无需到政府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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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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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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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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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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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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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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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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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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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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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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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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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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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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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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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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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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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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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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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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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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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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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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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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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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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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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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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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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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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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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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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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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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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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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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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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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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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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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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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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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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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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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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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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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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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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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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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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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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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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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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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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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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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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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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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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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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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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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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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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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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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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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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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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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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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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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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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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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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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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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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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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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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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