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草案)》反馈意见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3-25

  

  序号  

  提出人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怀**  

  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中“渔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将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渔政执法机构”。  

  修改理由,我省所有省、市、县级政府均未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绝大多数市、县、区级渔政执法职能均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渔政执法机构承担,为了避免政出多门,顺应国家“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改革方向,建议更正。  

  不采纳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表述保持一致。  

  

  2.  

  马**  

  将可视锚鱼处罚由5000-10000元调整为1000元-10000元。因基层使用可视锚鱼杆垂钓较多,5000元起步较高,不好操作。  

  不采纳  

  使用可视化设备比一般垂钓行为对渔业资源破坏更大,为处罚应形成必要梯度,不宜降低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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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17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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