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用农药名录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2-04-29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2/anquanjingshi_0321/38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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