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反不正当竞争24年罚没6.63亿 十大案例件件惠百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02

  27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了解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山东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3万件,总案值15.36亿元,总罚没款6.63亿元,其中涉及打击傍名牌、查办垄断、查处商业贿赂等。同时,山东省工商局还公布了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1994年至2017年,山东工商系统共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7039件,案值1亿元;查处虚假宣传案件7673件,案值1.51亿元;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78件,案值413万元;先后为五粮液白酒、张裕葡萄酒、娃哈哈饮料、六个核桃、格力电器、永和豆浆、阿迪达斯、皮尔卡丹等50多家国际和国内知名企业开展打假维权行动,帮助青岛啤酒、海尔电器、新肤螨灵霜、九阳电器等多家省内企业到省外打假维权,受到企业好评;查处公用企业限定购买指定商品案件429件,案值1.72亿元,有力遏制了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减少了群众的额外消费支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070件,案值5.1亿元;山东省工商局经工商总局授权查办垄断案件5起,已办结2起,终止1起,罚没款885万元。2起垄断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选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山东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一、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

  山东省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及职业便利,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征求乘客意见,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市长途汽车总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二、李某、李某、孙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山东省某市李某、李某、孙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客户信息3万余条,用自行申请开通的400电话,冒充上述两家公司客服人员,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话术,按照之前非法获取的上述两家公司所属客户信息数据,打电话推销其代理的某品牌保健品,推销成功后在快递单寄件公司一栏填写上述两家公司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原公司产品,从而达到快速侵占他人销售市场、非法盈利的目的。李某、李某、孙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3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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